电子科技大学资金安全管理规定(校财通知[2014]156号)
发布:2017-06-08 13:47 点击:
电子科技大学(通知)
校财通知〔2014〕156号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资金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电子科技大学资金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资金安全管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
2014年3月14日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资金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财务办公场所安全设施配置。
所有资金收付业务的办公场所配置监控系统,并在重要过道设立监控。资金的存放设有专门的金库、保险柜等防护设施。夜间财务大厅不得存放现金和印章等重要物品。
第二条 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凡到银行提取现金,由专门的运钞公司护送。如遇临时取款,需
两人以上人员,并通知保卫处护送。
第三条 资金安全制度措施。
(一) 向银行贷款需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通过方能执行。
(二) 为满足日常资金需求,学校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需经财务
处处长签字。
(三) 根据资金支付流程规定,资金结算中心转出的款项,必须根据会计审核后的有效凭证或印鉴齐备的银行票据办理支付业务,支付业务过程需经过两人及以上方可办理,单笔金额超过30万元需科长审核。
(四) 限定库存现金最高金额,对库存现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以确保资金安全。
(五) 及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未达账进行分析。严格执行银
行存款调节表“双签制”。
(六) 金库的钥匙实行专人管理,且必须两人以上一起进入。
(七) 专人负责印章,重要票据、重要支付工具指定专人分别保管,下班后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