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杰出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细则(校人通知[2011]129号)

发布:2017-06-08 11:00 点击:


电子科技大学通知 

校人通知〔2011129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杰出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杰出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杰出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杰出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985工程”“杰出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根据《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财通知[201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才引进与培养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985工程”“杰出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资金由人事处负责统筹与协调。人事处负责子项目的审批;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设备采购、维修经费申报的审查;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条 项目资金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等。

(一)人员经费。聘用经学校审定的项目所需优秀人才或群体,用于支付其薪酬等支出。

(二)业务费。指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材料购置费、著作出版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购置项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数字资源等支出。

(四)维修费。指项目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

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支出。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依照项目有关规定申报,经人事处审批立项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各子项目经费卡,并按需划拨各子项目经费。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以年度为单位详细列出各项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

第六条 经费在批复之前不得提前预拨,申请人按批复预算确保预算执行进度。

第七条 年度计划经立项批复,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需填报《电子科技大学“985工程”“杰出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变更申请表》,在未重新批复前暂停经费使用。

第八条 如项目中止,则余下项目经费停止拨付,已购置设备等国有资产全部由学校收回。

第九条 “985工程”“杰出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资金支出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支出。

(一)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用于人才引进工作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及材料费等需人事处处长签字批准后从“985工程”“杰出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专项业务费中支出。

(二)批准的各子项目人员经费申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0%,经人事处处长批准后支出,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开支项目负责人本人的薪酬等费用。

(三)批准的子项目业务费申报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额的20%,其中劳务费不超过业务费的10%。业务费需人事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支出。

(四)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的使用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经费使用计划经国资处、人事处审批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审核支出。

(五)如因子项目需要,人员费和业务费比例需突破现有规定的,经子项目负责人申请、学院和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批复结果执行。

第十条 学校“985工程”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将根据本规定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挤占、挪用该项目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等,将暂停使用。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项目组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审批人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接受学校“985工程”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由有关方面协商后做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