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涉外财务报销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电【2020】47号)精神,优化财务报销服务,现结合疫情防控期间涉外业务实际,按照“特事特办、简化流程”的原则,对部分涉外财务报销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行程延期发生的与因公出访任务相关的费用经批准可予报销。出访人由于疫情防控出入境管制、强制检疫、航班取消、身体不适等原因滞留境外无法如期返校的,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延期回国申请(因公长期出访教职工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延期回国申请)。延期申请批准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按照实际因公出访天数报销出国(境)费用。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因公出国所有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二、因疫情防控取消行程产生的与出访任务相关的费用经批准可予报销。出访人由于疫情防控、会议延期取消、身体不适等原因取消行程,已经过出访备案手续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凭出访备案手续报销与出访任务相关的费用,如机票退票费、签证费、会议注册费等。
三、报销人对报销业务、报销票据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对报销业务的相关性、合理性负领导责任。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有效期结束恢复原规定。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人力资源部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