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免征额及税率表调整的通知
发布:2018-09-20 15:47 点击:
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规定,现学校对教职工本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温馨提示:在职教职工在校内取得的其他劳务酬金等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二、校外人员和学生劳务报酬所得
校外人员和学生取得的劳务费计税目前暂无变化,即仍按原税法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税款。2019年起将按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综合所得计税。
学校将密切关注税务局最新政策通知,并向大家及时推送。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附件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doc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计划财务处
2018-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