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等相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更好地配合符合相关条件的教职工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纳税申报信息的查询与采集
请登录计划财务处网站http://cwcx.uestc.edu.cn→新版财务查询→我的收入查询→个人年收入查询→年份:请选择“2017年” →导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下载→打开已下载申报表,请仔细核对、完善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
1.今年,我处将不再以发放信函的方式通知申报人,改为教职工自行上网查询个人相关申报数据。
2.查询系统自动生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涉税数据为校内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有校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3.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必填项有:
①所得年份:2017年 填表日期:2018年3月X日
②前三行个人基本信息
③所得项目:
一般情况下,每个所得项目对应行只需填写“年所得额/境内”、“年所得额/合计”、“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
若取得除校内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项目,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并将相关数据相加填入“合计”栏。
④在“我声明,……纳税人(签字)”处签名
二、所需申报材料
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请用A4纸横向打印成一页) 一式两份
2. 本人身份证(含正反面,外籍人员为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三、申报方式
方式1:学校代为申报。如需计划财务处代为申报,请在3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交至清水河校区主楼B3-307房间。
方式2:纳税人自行申报。在3月31日前,持相关申报材料到高新西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地税窗口(成都高新西区天目路2号)办理。
四、申报条件
我校教职工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温馨提示:如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在3月31日前自行前往主管地税机关窗口补缴个人所得税。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相关咨询
1.纳税人如需咨询有关具体政策,可以拨打成都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如需学校计划财务处代为申报或对本次网上查询申报数据有疑问的,可拨打电话61831254,联系张老师。
计划财务处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