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2015年3月31日前)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为配合符合相关条件的教职工进行自行纳税申报,我处已统计出在册教职工2014年度在本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12万元以上人员的名单,其年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已缴(扣)税款情况将通过信函形式进行告知,现将成华区地税局“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精神及相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申报地点
1、向成华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申报(玉双路136号)。
2、如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申报方式
1、可以本人直接到成华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可以由计财处代为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2、如由计财处代为申报,需交已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新版身份证双面复印,均用A4纸张)。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
三、法律责任
如果纳税人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如需咨询有关具体政策,可以拨打成都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五、纳税申报表可从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www.cdlocaltax.chengdu.gov.cn)下载,也可到计财处(清水河校区主楼B3-307房间)领取。
六、如需计财处代为申报或对本次统计的涉税数据有疑问,可到清水河校区主楼B3-307房间办理或查询。
计财处代为申报时间为: 清水河校区:3月9日至20日
沙河校区:3月12日、3月19日
联系电话:61831254 联系人:张老师
计划财务处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