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办理流程

发布:2024-07-02 10:41 点击:

一、高级延聘专家延聘期间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款:“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

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条,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享受延聘专家免征个税手续

1.享受延聘专家免税起始时间

已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专家,可于达到离退休年龄当年生日次月开始办理并享受免税。

2.首次享受延聘专家个税减免

所需材料:

①个人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延聘证明(人力资源部开具,加盖人力资源部鲜章);

③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复印件,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

办理地址:清水河校区主楼B3-307职工薪酬税务与学生奖助办公室

联系电话:61831759

3.延续享受延聘专家个税减免

继续延长离退休时间,但延聘证明中延聘时间已到期的,请于到期前一月到人力资源部开具新的延聘证明,并提交到清水河校区主楼B3-307职工薪酬税务与学生奖助办公室。到期时间在寒暑假期间的,请提前安排时间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