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计税指南——居民工薪篇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居民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定义为综合所得。居民综合所得计税最主要变化是:由按月计税变为按年累计计税、按月预扣预缴,次年再按全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居民工资薪金个税计算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工资及酬金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累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六项)-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二、居民工资薪金个税计算案例
我校的在职职工王老师,2019年每月工资29000元,科研绩效1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每月 “三险一金”合计4500元。假设赡养老人每月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2000元,没有其他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减免收入、其他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2019年1月个税=((29000+1000)–5000-4500-2000)×3% = 555元;
2019年2月个税=(1至2月累计工资及酬金-5000×2个月-三险一金×2个月-专项附加扣除×2个月)*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1月份已扣个税=((29000+1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 -555 =625元;
2019年3月个税=(1至3月累计工资及酬金-5000×3个月-三险一金×3个月-专项附加扣除×3个月)*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已扣个税=((29000+1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 -(555+625) =1850元;
三、工资薪金计税常见问题释疑
如上述个税计算公式和计算案例,由于工资薪金按年累计计税,因此即使每月工资及酬金收入相同,收入累计后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可能发生变更,进而需要缴纳的个税与以往月份可能不同。如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超过36000元部分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由3%变更为10%,税负将发生变化。
四、本篇适用范围提示
1.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我校适用居民工资薪金计税方式的人群为在职人员(含博士后)、长期聘用人员中的居民纳税人等。
3.适用居民工薪计税方式的人员在校内取得的工资性收入、科研绩效奖励等酬金收入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附表:
计划财务处
2019-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