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校财[2016]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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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财〔2016〕465号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经2016年第三十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4〕19号)等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开立和使用相应银行账户,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各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均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规定执行年检制度。
第四条 学校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转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学校所有银行账户具有最终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对学校银行账户负有审批、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各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等具体业务,并办理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
第七条 学校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银行账户的印鉴管理,印鉴的使用、保管由计划财务处专人负责。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银行账户的票据及支付工具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空白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支付U盾和密码,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转账业务,不得开具空头支票。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审计署、教育部等监督检查机构对学校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学校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监察等学校内部监督机构有权对学校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有新法规政策出台的,按照新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