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校财〔2022〕1号)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
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经2022 年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子科技大学
2022年6月14日
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
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学校综合财力,优化校院两级收入结构,结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对学校现行收入分配政策修订如下:
第一条 本科生教育类
(一)来华留学生英文授课学费的3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65%为学院办学经费。
(二)信息与软件工程学院、示范性微电子学院本科生学费超过学校普通专业学费标准部分的 3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65%为学院办学经费。
学院办学经费按5%发展费,30%业务费,65%人工费分配。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类
(一)脱产委培研究生(全日制定向)学费收入,3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65%为学院办学经费。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第一年学费收入,70%作为学校办学收入,30%为学院办学经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学费收入,4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55%为学院办学经费。
(三)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学费收入的4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55%作为学院办学经费。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1.与美国韦伯斯特大学IMBA合作项目、与葡萄牙里斯本大学DoM合作项目学费收入,在扣除外方成本后余额,4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55%作为学院办学经费。
2.其他“高水平、初创期、小规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第一个合作期内的学费收入,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95%作为学院办学经费(含外方成本)。以后视项目情况再行议定。
学院办学经费(扣除外方成本)按5%发展费,30%业务费,65%人工费分配。
第三条 考试考务类
托福及GRE考试考务收入 1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其余类考试考务收入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余下部分为业务单位直接成本。
第四条 会议费结余部分,1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85%为举办单位业务经费。
第五条 体育部服务性收入,3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65%为体育部业务经费。体育部场地使用收入,2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75%为体育部业务经费。
第六条 为鼓励各单位争取社会资源,弥补校内预算不足,争取的校外经费,参照校内预算管理,基于经费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
(一)校内预算未安排相关事项,经预算评审后安排,各单位按规定使用;
(二)校内预算未全额安排相关事项,校外经费扣除校内预算额度,经预算评审后安排,各单位按规定使用;
(三)校内预算已全额安排相关事项,校外经费学校统筹使用,额度计入单位贡献;
(四)年末根据各单位贡献情况由财务部门提出奖励方案,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奖励。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校财通知〔2002〕142 号)、《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校财通知〔2005〕14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