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校财[2016]459号)

发布:2017-06-08 11:15 点击:


 

校财〔2016459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经2016年第三十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科技大学 

                               20161230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预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校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根据编报要求的不同,学校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部门预算是按照教育部编制中央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的学校预算,校内预算是按照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的学校预算。校内预算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校内预算和部门预算在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学校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决策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学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和学校决算。

第七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预算初步方案和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决算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校内各单位编制学校预算和决算;

(二)汇总各单位预算,编制学校预算方案;

(三)下达经批准的校内各单位预算;

(四)组织和监督学校预算执行;

(五)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六)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七)编制学校决算;

(八)负责学校预算、决算信息公开;

(九)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内部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九条  校内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组织本单位的预算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负责,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属于学校承担职能但又不纳入预算单位预算编制范围的支出项目纳入学校统筹,例如学校水电气、创收分配支出、贷款利息支出、机动费和双校区交通运行费等。学校统筹支出项目的预算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一)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员经费和学生人员经费。

(二)公用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维持各单位日常运行的经费。项目支出是各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外的年度支出计划,分为经常性专项和一次性专项。

(三)校内预算的机动费额度不超过支出预算总额的1%。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面综合预算。学校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反映,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体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勤俭节约。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上一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数、项目绩效,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一)人员经费:随人员和支出标准的变动而变动。

(二)基本支出:除非职能、人员变化或政策调整等,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项目支出:预算评审,项目库管理。遵循“先评审后入库”、“先入库后安排”原则。

计划财务处应根据预算管理改革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预算项目评审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库并完善项目周期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学校预算编制采用“二上二下”程序。

(一)每年6-7月,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结合学校事业计划和人员规模等因素,编报学校下年度“一上”部门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报送教育部。

(二)每年10月,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印发下年度校内预算编制通知,组织校内各单位编制下年度校内预算。校内预算的编制程序采用“二上二下”:即各部门按通知要求申报预算为“一上”;计划财务处审查、协调和汇总预算,结合学校财力,提出综合平衡建议,反馈各部门校内预算规模数为“一下”;各部门根据预算规模数重新修正预算然后再次申报为“二上”;计划财务处根据修正后的预算汇总,编制校内预算草案,经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形成校内预算方案,经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每年1月批复各单位预算为“二下”。

期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政策要求和教育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学校下年度“二上”部门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部。

(三)下年度3月,根据财政部门预算批复结果,教育部批复学校年度“二下”部门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是指年度预算的组织实施,包括积极稳妥地组织预算收入、合理安排预算支出以及有效进行预算监督等。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一经下达,各预算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及时、足额收取应收预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预算收入,不许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将预算额度足额拨付给各预算单位。如果学校预算批准延迟,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学校预算中的人员经费和基本支出可参照上年额度的50%提前预拨。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特别是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应该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未经列入预算或超出预算的支出,一律不准预支、预借或报销。

第二十三条  校内预算机动费的动用按照以下原则:

(一)5万元(含)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授权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二)5-50万元(含),由校长授权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50万元以上,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加强预算执行过程控制、监督和管理。应制定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督促各预算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应随时向校财经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须年度执行,当年未执行完的预算额度年底清零。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特别是中央财政专项预算,原则上,学校不安排配套经费(上级部门有要求的除外),各单位须严格按批复额度实施招投标。确因特殊情况或政策变化等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内预算需要调整的:

(一)对预算批复额度内的项目子项目之间的调整或项目预算支出科目间的调整,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批。

(二)学校建立预算调整机制,每年10月集中进行调整。确需调整已批复项目预算额度或者新增预算项目的,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草案,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拟定预算调整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三)确因工作需要或突发事件等,需要在集中调整预算时间外调增预算或新增预算项目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预算的调整额度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后由学校机动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经相关业务单位申请,上级部门下达的有限定用途预算收入,其用途与已有校内预算重复的,由校内预算覆盖;确系新增事项的,视经费额度大小,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或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因国家有关政策或上级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的,收入预算调整后,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六章  预算绩效

第三十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预算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合理设定评价指标体系,结合预算绩效目标,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的绩效进行评价并形成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各预算单位也可结合自身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的自我评价。

第三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申报校内预算时,应逐步实现全部预算均设定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实现。中央财政专项项目的绩效目标设置,若教育部、财政部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进度应作为项目绩效目标内容,是预算绩效评价重要指标之一,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与事业计划、预算安排和人事考核等结合起来。


第七章  决算及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年末学校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清理,校内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资产盘点,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在此基础上进行年终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财务决算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全面反映,决算编报要求全面完整、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学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年终财务决算,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决算报告报计划财务处。

第三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应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并形成财务决算报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之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在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当年预算方案的同时,报告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第三十九条  年度财务决算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直接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章  预决算监督

第四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控制,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外部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配合计划财务处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各预算项目负责人对负责的项目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预算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预决算信息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计划财务处应制定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决算实施民主监督,学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