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校财通知[2002]142号)
电子科技大学(通知)
校财通知〔2002〕142号
电子科技大学创收分配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各类创收的分配管理,调动校内各单位以及广大教职员工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综合财力,进一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其他财经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分配的各项创收收入。创收收入指利用学校的有形和无形资源取得的各种收入。具体包括:教学创收、科研创收、学校对产业投资的收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纳入学校财政的收入。
按照学校实行的学校和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要求,本办法所指的分配为学校财政和各学院(部)等二级财政之间对各项创收收入进行的分配。
第三条 对学校各单位的各项创收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分配”的原则,计划财务处负责拟订全校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办法,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学校各项创收分配应该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不断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和宏观调控能力;正确处理学校、单位、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开展创收活动应该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各项收费必须遵守《电子科技大学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草案)的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或学校计财处印制或监制的内部结算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款凭证,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各项服务的质量,维护学校的声誉。同时,不得挪用、截留、隐瞒、转移、私吞私分学校收入,不得擅自在外开设资金帐户,不得公款私存。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的各项创收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的综合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规定比例分成,权、责、利相统一。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我校教职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教学创收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创收是指学校各学院在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通过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向生源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及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第九条 学校各学院在开展教学创收活动时,必须从师资和教学设施上优先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和学历教育任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开展国家和学校允许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或教学辅助活动。
第十条 教学创收具体内容包括:利用电子科技大学的资源(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资源)在校内外进行的研究生各层次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双专业双学士教育、成人和夜大各层次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成人自学考试教育、各层次的网络教育、各种补习班、短期培训班等的学费收入、培养费收入及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第十一条 学校与社会上的企业或其他学校等联合办学的,按照学校与之签订的有法律效力的办学协议执行分配比例。部门和各承办学院不得隐瞒、截留学校收入。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收入
1、脱产委培研究生(含留学生):学费收入的30%作为学校办学收入,70%为各学院办学经费(含导师培养业务费及酬金)。学院部分的20%为学院发展基金,30%为办班业务费,酬金提取比例不得高于50%。
2、MBA(含MBA课程班)、MPA(含MPA课程班)、EMBA、工程硕士(含工程硕士课程班)研究生,在职人员学位班、委培、定向(含课程费、论文指导费、答辩费)研究生的培养:
(1)校内班:学费收入的40%作为学校办学收入;60%作为办班学院办学经费(含导师培养业务费)。学院部分的20%为学院发展基金,30%为办班业务费。酬金提取比例不得高于50%。
(2)校外班:学费收入的30%作为学校办学收入;70%作为办班学院办学经费(含导师培养业务费)。学院部分的20%为学院发展基金,30%为办班业务费,酬金提取比例不得高于50%。
3、基础课委培研究生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的学费收入的9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5%作为劳务费补充,由研究生院统筹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教育收入(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生、专升本)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比例提成(试行一年)
1、校内面授班:学费收入的45%作为学校的办学收入;55%作为学院的办学经费。
学院部分的20%为学院发展基金,30%为办班业务费。酬金提取比例不得高于50%。
2、校内业余及脱产班:学费收入的65%作为学校的办学收入,35%作为学院的办学经费。学院部分的劳务酬金提取比例为50%,30%为办学业务费,20%为发展基金。
3、校外办班:学费收入的55%作为学校的办学收入,45%作为校外站教学管理费。
网络教育的课件制作费和通信费没有包括在内,由网络学院每年向学校申报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包括本科、专升本、专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比例提成:
1、普通高职(含对口职教师资班)学费收入的4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5%作为预留基金由学校统一管理(用于学生的大病、突发事件、特困补助等);9%作为学生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医药费100元/人·年,奖学金265元/人·年,专项奖学金80元/人·年等);41%作为学院办学经费。学院部分的10%作为发展基金,30%作为业务费,60%作为教学酬金。
2、校内班:学费收入的50%作为学校办学收入,50%为学院办学费用。学院部分的10%作为发展基金,30%作为业务费,60%作为教学酬金。
3、校内夜大和函授班:学费收入的50%作为学校办学收入,50%为学院办学费用。学院部分的10%作为发展基金,30%作为业务费,60%作为教学酬金。
4、校外班:学费收入的35%作为学校办学收入,65%为学院办学费用。学院部分
的10%作为发展基金,30%作为业务费,60%作为教学酬金。
5、自学考试:学费收入的20%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12%作为学校办学收入,68%作为学院办学经费。学院部分的10%作为发展基金,30%作为业务费,60%作为教学酬金。
6、校外函授站:学费收入的30%作为学校办学收入,70%作为校外站办学及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双专业双学士班、插班、进修、旁听收入的30%作为学校办学收入,70%为学院办学经费。学院部分的20%作为发展基金,30%作为业务费,50%作为教学酬金。
第十六条 各类短训班收入
各类短训班收入(含培训班、辅导班、辅修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比例提成:
1、校内班:按照学校20%、学院80%的比例分配。学院部分的10%作为发展基金,30%作为业务费,60%作为教学酬金。
2、校外班:按照学校10%、学院90%的比例分配。学院部分的10%作为发展基金,30%作为业务费,60%作为教学酬金。
3、考研补习班:按照学校10%、学院90%的比例分配。学院部分的10%作为发展基金,30%作为业务费,60%作为教学酬金。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租赁使用收入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社会服务使用收入,按照学校20%、学院80%的比例分配。学院部分的20%作为实验室发展基金,30%作为实验室的维护费,50%作为劳务酬金。
第十八条 计划外机时收入的30%作为学校收入,70%返回实验室所在学院用于计算机房的发展,其中劳务酬金提取比例不得超过35%。
其他教学创收按与以上类似的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 科研创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创收仅指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分配。
科研课题按照科研经费到学校财务的实际金额进行以下比例分配使用:
类别序号 |
比例 项目
类别 | 校 | 院(中心) | 课 题 | 备 注 | ||||||||||
合
计 | 综
合 | 津
贴 | 基
金 | 合
计 | 管
理 | 科
发 | 津
贴 | 基
金 | 合
计 | 耗
用 | 津
贴 | 业 务费 | |||
1 | 攻关、预研等课题 | 11 | 5 | 1 | 5 | 6 | 1 | 2 | 1 | 2 | 83 | 4 | 16 | 63 | B |
2 | 横向科技开发 | 6 | 5 | 1 | 3 | 2 | 1 | 91 | 4 | 20 | 67 | B | |||
3 | 自然科学基金 | 100 | 10 | 90 | B | ||||||||||
4 | “863”项目 | 100 | 16 | 84 | B | ||||||||||
6 | 转让、咨询等课题 | 11 | 5 | 1 | 5 | 5 | 2 | 1 | 2 | 84 | A | B | |||
7 | 软科学 | 5.5 | 2 | 3.5 | 1.5 | 0.5 | 1 | 93 | 1 | 10 | 82 | B | |||
6 | 各类自拟课题 | 100 | 100 | ||||||||||||
8 | 结余(结题) | 20 | 20 | 20 | 20 | 60 | 60 |
注:“A”为实际成本;“B”为结余经费,按结余(结题)比例分配。
第四章 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产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须按学校安排逐步过渡到实施完全成本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的产业按照不同情况进行以下分配:
1、学校投资入股的股份制公司按照国家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学校所得计入投资收益。
2、学校投资入股的非股份制公司,其所分红利全额上交学校,所上交金额40%用于设立学校产业再投资发展基金。再投资事宜须经学校财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办全资企业,其税后利润的30%上交学校,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 所有校办企业除按产业处规定上交产业投资收益外,另须根据人事处核定的产业编制返还学校工资。
第二十四条 由产业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参与经营管理的经营性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全额上缴校级财务。
第二十五条 实行合同承包制或者目标利润上交制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种办班的报名费收入全部实行财务代管。扣除5%的财务管理费后,作为相关办学业务费。每次节余费用滚动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外医疗服务收入
非独立核算的校医院在保证搞好本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前提下,可挖掘内部潜力,积极组织和开展对外服务。其对外服务收入的40%作为医院添置医疗仪器设备等的专项发展基金,60%用于其行政费用、劳务酬金和集体福利开支。
第二十八条 出版社的利润上缴和创收分配按照其与学校签订的经济目标责任合同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附小、幼儿园的各类创收收入的40%上缴学校,20%用于其事业发展,30%用于劳务开支,10%作为其业务费。
第三十条 对学生收取的各种办证费、补考、证明费等,全额进入学校财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开支,使用范围为与此相关的业务成本费(包括工本、制卷、监考、出题、改卷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收取的重修费,全额上缴学校事业收入,所需相关业务费用在学校预算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对办班的教材费用、各类会议的会务费实行财务代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3%—5%的财务管理费。收取的财务管理费进入学校事业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职能部门,由于管理需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的职业等培训,收取的培训费,学校实行财务代管,所收费用的3%—5%作为财务管理费进入学校事业收入,其余费用实行以班养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直属单位,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管理收取的管理性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50%上交学校,20%作为单位发展基金,30%作为单位业务费。与学校预算安排业务费合并使用。
学校的管理部门对外收取的服务收入80%上交学校,20%作为其发展基金。
第三十五条 以上各款未包含的其他创收收入,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商议,提出分配方案上报校长办公会或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出面争取到的各种教育赞助费,学校将给予适当的鼓励。
第三十七条 为了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保护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的创收积极性,保证本分配办法的顺利实施,学校将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必要的奖惩措施与之相配套实施。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税法,对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1、在学校计划财务处领取的各项劳务酬金和奖金,根据税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从教职工工资和岗位津贴中进行代扣代缴。
2、教职工取得的其他收入,则由教职工自己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