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16]289号)

发布:2017-06-08 13:20 点击:


 

校财〔2016289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电子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经2016年第二十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2016830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和精神,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科研经费和使用其他经费支持召开的各类会议。

 本办法科研经费是指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不包括通过教育财政经费校内二次分配安排的研究性项目经费,例如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引导专项、科研启动费等。

 第二条  举办会议须进行审批。参会人员80人以内的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80人以上的会议由举办者所在单位审批,特别重大或重要的会议应由所在单位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需收取参会人员会议费的会议,应先按规定将收费立项报学校财务等部门审批同意。

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应按照“业务相关、厉行节约”原则,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召开的数量、会期和规模。

第三条  会议召开地点应优先选择学校内部、本系统或合作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场所。当校内不具备召开条件时,可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和工作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中央或地方会议定点资格的定点饭店召开。

第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据实报销。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和医药费等。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使用科研经费召开的会议76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500元/人.天,伙食费150元/人.天,其他费用110元/人.天;使用其他经费召开的会议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3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

如果不发生住宿费或伙食费,综合定额标准按照扣除相应的住宿费或伙食费标准后的定额标准执行,扣除的经费不得调剂使用。

第五条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电子科技大学会议审批表》《电子科技大学会议费决算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及相关票据和明细。会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汇总到《电子科技大学会议费决算表》中,并且原则上要求一次性报销完毕。

第六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的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可向邀请参会的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劳务费。使用其他经费开支的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经费开支的会议,原则上应按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以上费用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外列支。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相关规定,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等。

第九条  会议各项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会议费结余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会议举办者对会议召开和支出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或部门领导对会议召开和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负管理责任。财务部门对会议费审批程序和票据完整性等审核并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会议费报销问责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校人[2016]108号)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会议费报销信用机制。财务部门牵头、审计等部门配合,建立会议费报销违规违法人员清单,并对其会议活动采取重点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承办上级部门、人民团体、学会、协会等委托召开的会议,按其委托计划(会议通知)、团体、学会、协会章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国际会议的会议费管理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遵循“一般按规定、特殊按程序”原则,会议费报销中的特殊事项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电子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5]314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管理办法与此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