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党发通知[2012]29号)
中共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通 知)
党发通知〔2012〕29号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制度 实施办法 通知 | |
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 2012年9月10日印发 |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原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战略以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和校园建设等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岗位设置、职级晋升等方案;
(六)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七)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审定;
(九)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违规违纪处理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校级以上重大表彰和奖励;
(十二)国内国(境)外重要合作事项;
(十三)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等;
(十四)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及处级后备干部的确定;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四)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五)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六)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学校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含大额度基本建设项目、房屋修缮项目以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与购买服务等);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国内国(境)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用于学校事业建设的50万元以上投资、融资项目;
(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使用;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使用;
(四)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超原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
(五)学校各类经济实体1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资金调动与使用;
(六)超出学校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资金使用和运作;
(七)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采用集体决策机制,按照学校相应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经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阅、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分别由党委常委会(必要时由党委全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进行决策。如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暂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所议事项须尽快做出决策时,应将该事项提交会议听取意见后,努力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中层副职以上的干部任免,在会议决策之前,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学校 “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应以会议记录、决议、纪要等形式留下纸质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回避机制。若有涉及领导干部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机制。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泄漏,会议讨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同意见亦不得外传。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和决策考核评估机制。学校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并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 执行决策的督查机制。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校适时召开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决策失误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5.违反纪律,擅自外传或泄漏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6.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纪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院及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及时修订相应制度。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